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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发行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发行人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发行人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发行人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
3.32 发行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定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发行人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定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
4.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定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应当以公告方式向公司债券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债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会议召集人还应当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公司债券持有人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4.2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日(如在非交易日召开会议的,则提交公告时间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将会议决议公告文稿、会议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本所,经本所登记后于次一交易日披露大会决议公告。
本所要求提供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的,会议召集人应当按本所要求提供。
4.3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亦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会议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4.4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有临时提案提出的,应于召开日期的至少十个交易日前提出;会议召集人应当在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前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券的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4.5 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持有人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应当在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前书面通知发行人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本所备案。
债券持有人自行召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在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前,其持有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并应当在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债券。
4.6 债券持有人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会议召集人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4.7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债券数额及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债券持有人会议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4.8 发行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向债券持有人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本规定所规定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五章 停牌和复牌
5.1 发行人发生本章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
本章未有明确规定的,发行人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其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本所视情况决定公司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5.2 在本所交易时间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会议召开期间停牌。
5.3 发行人未能按时支付公司债券利息的,其公司债券及其衍生产品自派息首日起停牌。
发行人支付利息后的次一交易日,其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复牌。
5.4 发行人或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人如出现未能按照本规定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本所可以对其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相关信息披露人按规定作出纠正后复牌。
5.5 公共传媒中出现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申请在交易时间对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发行人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复牌。
发行人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次一交易日复牌。
5.6 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或被中国证监会、本所认为异动的,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发行人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后次一交易日复牌。
5.7 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公布定期报告的,本所将于相关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一天予以警示后复牌。
5.8 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本所将自限期改正期满之日的次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当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次一交易日复牌。
5.9 发行人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本所视情况决定该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时间。
5.10 发行人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不符合本规定,且拒不按要求进行更正、解释或补充披露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发行人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次一交易日复牌。
5.11 发行人严重违反本规定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要求改正的,本所可以对其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视情况决定其复牌时间。
5.12 发行人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关于公司的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该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上述情况消除后复牌。
5.13 发行人为上市公司且涉及被要约收购的,在要约收购期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期间,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本所根据要约收购结果决定复牌事宜。
5.14 除上述规定外,本所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
第六章 特别处理
发行人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债券存在不能兑付或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发行人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对该公司债券交易实行风险警示特别处理。
实施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公司债券将在其债券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公司债券。
导致公司债券被特别处理的因素消除后,发行人可向本所申请对其债券交易撤销特别处理;本所收到发行人提交的撤销特别处理申请后,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债券的特别处理。
有关特别处理的标准、程序等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七章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7.1 发行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债券上市:
(一)发行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二)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的;
(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未按照核准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7.2 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的发行人,经过整改,在征得债券受托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本所同意恢复的,在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恢复该公司债券上市。
7.3 发行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发行人有第7.1条第(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第7.1条第(二)、(三)、(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二)发行人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7.4 公司债券到期前五个交易日,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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